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学风、校风建设,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结合近几年来我校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经验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类别

第二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我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第三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分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两类。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5%,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二)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能够正确对待就业;

(四)在校期间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学业成绩综合考评积分和基本素质考评积分均排名本届毕业生前30%

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读期间获得一次以上“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或团干”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科研奖”等荣誉称号或奖励;

(二)在读期间,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三)在读期间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和评定工作为每年3月份。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成立评审小组,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定,如有特殊情况由评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须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书或材料),经院系民主评议后,报评审小组评定。

第九条 评审小组对申报研究生个人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获奖等级和数量,并参考学业成绩综合考评积分和基本素质考评积分进行综合排名,提名优秀毕业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十条 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小组提出。

第十一条 提名优秀毕业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就业指导处审核批准。省级优秀毕业生由河南省教育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校级优秀毕业生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