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政教〔2014〕63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参加由学校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做到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文准确、程序合乎规定。
第四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类。考试违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给予考生的考试违规处分,应当与其考试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节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按照考试顺序参加面试、实验实训操作考试,或伪造随机考试座位号的;
(二)试卷发放后考试开始前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三)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写或所放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资料或物品,试卷发放后考试开始前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未检查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草稿纸或其他用于书写的纸张的;
(五)考试开始前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在自带纸张上书写答案,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或借用计算器等文具,或开卷考试中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物品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九)在集体完成项目中提供虚假操作信息的;
(十)上机考试操作他人电脑的;
(十一)未将试卷、答卷置于本人座位正前方桌面上,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十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三)对他人抢夺、窃取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十四)交卷后仍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的;
(十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应交而拒交考试材料的;
(十六)擅自进入考场或考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考试秩序的;
(十七)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十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考试开始后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考试开始后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携带通讯工具或使用通讯工具查询预存内容或上网查询信息,携带具有上网功能设备或使用其查询相关信息,或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工具的;
(三)考试开始后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闭卷考试中,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写或所放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资料或物品的(已报告的除外);
(四)翻阅、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开卷考试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或面试考试中擅自改换题目的;
(七)交卷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八)交卷或完成操作任务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九)故意毁损或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或者试卷、答卷有缺失的;
(十)偷取、偷换试卷、试题答案,或偷改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一)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资料、物品的;
(十二)考试开始后或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专用作弊工具的;
(十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视为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五)组织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的;
(十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接受、发送考试相关内容信息的;
(十七)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八)考试中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
(十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二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或者为他人提供答案的行为。
第二节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止该生的当场考试,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违纪”字样。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第十七项除外)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第十七项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止该生的当场考试,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作弊”字样。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第一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第十二项或第十三项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第十四项至第十六项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替他人参加考试,认错态度端正的,可减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第十七项至第二十项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因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考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重修成绩综评分数在60分及以上,实行百分制记分的,按60分计入成绩;实行等级制记分的,按D级计入成绩。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考试违规行为被发现或处理时,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因考试作弊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出现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科生因考试违规被处分,在下列情形下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违纪或其他违纪行为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2次及以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次及以上的;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其他考核形式中的违规行为以考生所在院系的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场进行认定,收缴其试卷、违规所用材料及物品,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告知考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并在试卷上标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考生的姓名、学号及违规的主要情节(必要时附情况说明),由考生签字后责令其离开考场。
《考场记录单》中有关考试违规的记录是认定考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考生本人在相应栏目处签字。考生拒不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相关情况。
主考、巡考人员发现考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发现考试违规的主考、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记录单》相应栏目签名。
课程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将违规考生试卷、违规所用材料及物品、《考场记录单》等证据材料随正常试卷一并交到相应院系(部、中心)教学办公室。接受考生违规相关材料的单位如非考生所在院系,由该单位将材料转交考生所在院系。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证据材料)考生所在院系。
考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者被检举有考试违规行为的,以考生所在院系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考生考试违规的依据。
第十四条 记载考试违规的《考场记录单》或反映考试违规的材料经考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核实后报院系主管领导。
考生所在院系应责令考生写出书面检查,其内容包括对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以及考生本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书面检查由考生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考生拒写检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书面检查和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的签名是认定考生认错态度的重要依据。
考生所在院系应当在每场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将违规考生的名单及学号、违规类型、主要情节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应首先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考生所在院系应于当场考试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籍处理呈报表并由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证据材料、考生书面检查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标准化考场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院系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院系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由主管教学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共同告知考生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考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考生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教务处收到院系报送的学籍处理呈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作出考试违规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考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书由考生所在院系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并履行签字手续,送达人由一名教学管理人员和一名学生管理人员组成。考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应由考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或者所在班级的班干部作为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将处分决定的内容告知被处分考生,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如有必要,可将考生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考生家长,考生家长应当协助学校做好考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考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场所;考区,是指考试警戒线以内的区域。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务管理人员、试卷印刷和管理人员、主考教师和评卷人员等。
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是指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文具盒内或藏匿于试卷、身上,或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墙壁、衣服、文具、准考证(考试证)、学生证、肢体等地方,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电子设备中;开卷考试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是指在开卷考试中,携带规定以外的上述材料或电子设备。
答卷,是指用于书写答案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河南省统一组织或学校承办其他的考试,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河南省或主考单位的相关考试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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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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