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财政文〔2018〕18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于印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年6月8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管理,突出立德树人工作这条主线,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双创”教育,加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选拔力度,实现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激励在校学生坚定信仰、立志报国、勤奋学习、积极创新,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免生,是指按规定经过我校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免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四条 推免生的推荐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对学生平时思想政治表现、综合素质、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遴选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推免生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议、确定年度推免生名单,以及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学校遴选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生教学、研究生培养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校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院系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组(以下简称“院系遴选工作组”), 负责依据本办法制订推免遴选实施办法,严格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院系推免生遴选工作。

院系遴选工作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和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专业负责人及部分教师代表为成员。

第七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监督领导小组”)。学校监督领导小组由校纪委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学校监督领导小组参加学校遴选领导小组会议。

院系成立推免生遴选监督工作组(以下简称“院系监督工作组”)。院系监督工作组由院系书记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院系推免遴选工作的监督。院系监督工作组参加院系遴选工作组会议。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思想道德表现优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和信心、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能自觉遵守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示范作用明显,得到师生公认。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方向)排名进入前 20%。非外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其他语种通过全国四级考试),或雅思成绩5.5分以上,或托福成绩80分以上,外语类专业学生应通过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六)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九条 院系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学生,按以下办法进行综合排名。

Z(综合成绩)=X(学习成绩) +S(素质成绩) +M(面试成绩)

其中:学习成绩占90%,素质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

(一)学习成绩(X)是指学生的前三年(五年制为前四年)所有课程历年加权平均成绩(百分制)。各课程成绩的计算均按首次考核的成绩确定,具体由各院系根据教务管理系统审定。

(二)素质成绩(S)是指学生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审美素质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成绩。素质成绩由院系结合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学生互相评议、日常表现等方面综合确定。

(三)面试成绩(M)是指通过面试考核学生的外语能力和科研潜质取得的成绩。面试成绩由院系依据本办法制定的院系推免遴选实施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条  对在文艺、体育及社团工作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在综合排名时予以适当考虑,具体综合排名办法由院系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或在全国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由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遴选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的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教务处按照教育部最新推免文件精神及当年下达推免生名额(或比例),拟定我校当年推免生工作方案及院系推免生分配名额,报学校遴选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公布。

院系推免生的名额,原则上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或比例)、院系相关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以及各学科点发展的状态等因素予以确定。

院系应按学校分配名额确定等额推免生人选和不超过分配名额20%的候补人选。

第十三条 各院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本单位推荐遴选实施办法,并于推荐遴选工作启动前报教务处备案并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推荐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院系按照本办法推荐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院系遴选工作组按学校分配的名额,依据本办法和本院系推荐遴选实施办法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含候补人选)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有异议的人选,院系需及时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未经院系公示的初选资格无效。

第十六条 院系等额推荐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院系遴选工作组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复审。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院系报送的人选及证明材料进行复审,报学校遴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遴选领导小组审定推免生人选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可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 院系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可以申请就读我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推免生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将积极向其它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有关专业推荐。

第二十二条 推免生申请就读我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程序和复试要求按照研究生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就读其他高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程序和复试要求依据相关高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缴费,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二十四条 院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推免生最后一学年的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使其能够继续努力学习,在德、智、体、美各方面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扎实、圆满地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二十五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并证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最后一学年有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

(四)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未取得合格成绩者;

(五)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第六章 监督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督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 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的监督和巡视工作,负责对各院系监督工作小组工作的指导,负责受理申诉、举报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院系均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保证投诉、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推免遴选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监督领导小组和院系监督工作组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遴选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者,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河财政文〔2017〕63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遇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当年招生有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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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